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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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甘孜州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开征求《甘孜州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建议意见的公告
为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进一步提升乡村宜居宜业水平,加快推进“圣洁甘孜·美丽乡村”建设。现根据工作需要,从即日起至3月9日止,公开征求《甘孜州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建议意见。可通过邮件发送,以便我们修改完善。
附件1:《甘孜州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
联系人:黄娟 联系电话|:0836-2822946 QQ邮箱:30909701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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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甘孜州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开征求《甘孜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建议意见的公告
甘孜州乡村振兴局
关于公开征求《甘孜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2021-2025年
(征求意见稿)》建议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川视察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关于“讲政治、抓发展、惠民生、保安全”的工作总体思路,在“十四五”期间为全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现根据工作需要,从即日起至12月5日止,公开征求《甘孜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建议意见,你的建议意见,可通过邮件发送,以便我们修改完善。
附件1:《甘孜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
附件2:甘孜州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项目一览表
联系人:刘藤娇 联系电话:0836-2879148 QQ邮箱:26365680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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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注意!国家乡村振兴局发布防骗公告
近期,发现有以“乡村振兴共同富裕战略办公室”名义,印发“《共同富裕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实施方案》”,建立有关微信群或下载APP,分类型要求支付不同金额并领取红利的活动。为防止社会各界群众上当受骗,特公告如下。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明确无“乡村振兴共同富裕战略办公室”,所谓“实施方案”为造假,其经营方式具有明显骗局特征。请社会各界提高警惕,发现类似活动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报警处置。请社会各界通过正当渠道积极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坚决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机从事违规敛财牟利活动,欢迎社会各界加强监督。
网站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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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关于预安排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公告
甘孜州乡村振兴局
关于预安排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公告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1〕162号),下达我州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07798万元。此次分配95128万元,现将资金预分配情况予以公告。
监督电话:12317,08362822946;
意见收集人:王俊,电子邮箱:382888442@qq.com;通讯地址:甘孜州康定市炉城镇向阳街113号。
附件: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提前批)分配结果公告
甘孜州乡村振兴局
2022年2月24日
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提前批)分配结果公告
单位:万元
序号 |
资金来源 |
资金分配 |
备注 |
|||||||
资金类型 |
合计 |
其中(层级) |
公告比例 |
公告日期 |
分配日期 |
|||||
中央 |
省级 |
州级 |
县级 |
|||||||
合计 |
95128 |
76286 |
1884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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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扶贫发展资金 |
87664 |
68822 |
188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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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定市4125.62万元,泸定县3493.87万元,丹巴县3664.15万元,九龙县3539.58万元,雅江县3777.79万元,道孚县5008.87万元,炉霍县4834.69万元,甘孜县6459.55万元,新龙县5098.03万元,德格县6760.47万元,白玉县5266.29万元,石渠县8835.15万元,色达县5531.83万元,理塘县7798.04万元,巴塘县3617.37万元,乡城县3088.32万元,稻城县3409.74万元,得荣县3354.64万元。 |
100% |
2022年2月24日 |
2022年2月22日 |
2 |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
7464 |
74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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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定市315.14万元 ,泸定县446.80万元,丹巴县634.83万元 ,九龙县626.10万元,雅江县330.94万元 ,道孚县365.30万元,炉霍县316.68万元 ,甘孜县367.28万元,新龙县364.80万元 ,德格县436.11万元,白玉县751.48万元 ,石渠县341.12万元,色达县375.36万元 ,理塘县387.19万元,巴塘县356.64万元 ,乡城县352.84万元,稻城县342.69万元 ,得荣县352.70万元。 |
100% |
2022年2月24日 |
2022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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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中共甘孜州乡村振兴局党组关于州委巡察组巡察反馈意见整改阶段进展情况的通报
根据州委统一部署,2021年6月7日至6月18日,州委第五巡察组对州乡村振兴局(原扶贫开发局)党组进行了巡察。2021年10月13日,州委第五巡察组向州乡村振兴局党组反馈了巡察意见。按照党务公开原则和巡察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察整改阶段性进展情况予以公布。
一、强化思想认识,迅速安排部署
局党组把问题整改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政治任务,主要领导直接研究部署,及时跟踪问效,切实把问题整改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根本,严格对标对表、真改实改,以高质量整改成效巩固脱贫成果,为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奠定坚实基础。
(一)组建专班抓整改。成立以州乡村振兴局党组书记和局长伍强任组长、党组成员任副组长、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整改日常工作,并在办公室下设督查组,推进问题整改。自觉接受州委第五巡察组和州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的监督指导,邀请州纪委监委驻州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全程参与问题整改监督,较为完整地构建起了问题整改工作的领导、执行和监督责任架构体系。
(二)高位部署抓整改。局党组把问题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深刻认识到抓好问题整改,对我们坚定政治方向、政治立场,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理清工作思路、统筹工作布局、改进工作作风的指导意义。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把问题整改作为提升乡村振兴工作质量的重要契机,切实增强抓好问题整改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于11月8日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原汁原味通报反馈问题,全面部署整改工作,逐一研究整改措施,局党组多次召开会议专门研究整改方案和问题整改推进情况。
(三)清单推进抓整改。局党组把此次问题整改作为补齐自身工作短板的重要抓手,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科室主要负责人亲自查找原因、精心研究、靠前指挥,切实把反馈问题变成措施清单、工作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时限清单“五个清单”,明确整改工作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书,实行销号式整改,并强力落实整改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层层落实抓整改。集体研究制定《甘孜州乡村振兴局关于州委第五巡察组巡察州乡村振兴局党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牵头领导、责任领导、牵头科室、责任科室、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时间节点。各职能科室立足实际,及时研究,系统梳理问题清单,深挖问题产生根源,制定操作性强的整改方案,形成了以上率下、以下为主、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齐抓共改的良好氛围。
(五)举一反三抓整改。各责任科室围绕州委第五巡察组反馈的问题和整改方案,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深入开展“拉网式”自查自纠。并以此为契机,对乡村振兴工作开展一次“透视诊断”,深入查摆,全面梳理,真正把问题挖细挖深、找准找全,做到全覆盖、零遗漏、无死角。针对查摆出的问题,逐条提出整改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建立问题整改台账,一个一个问题抓整改,一项一项工作抓落实,确保问题整改不流于形式,不反弹。
(六)强化督办抓整改。三个月来,局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多次专题研究部署问题整改,调度整改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整改出现的问题。整改工作办公室及其督查组累计督导、指导整改工作2次,全程跟踪督办,督促检查各科室如期完成整改任务,并对照整改销号台账,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对整改不力的问题,坚决“回炉”补课,重新整改,真正做到一抓到底、抓出实效。
二、强化责任举措,务求整改实效
经过近三个月集中整改,我们针对州委第五巡察组反馈的7个主要方面9个主要问题15个具体问题,按照“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个个有成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务实整改,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主体责任落实有差距。
1.党组领导班子在落实扶贫资金、任务、权力、责任“四到县”要求的基础上,对各县(市)、管理局扶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关注指导不够,片面认为原州扶贫开发局主要负责上级资金下达后的切块分配任务,对各县(市)在精准、规范使用扶贫资金方面缺少有效指导和督促,部分地方政策把握不精准,上级督导检查多次发现基础性问题。
整改情况:一是加大工作统筹。以业务分析研判为切入点全面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参考2021年衔接资金分配数额,指导各县(市)精心谋划项目布局、规范程序,建立完善2021年和2022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突出项目的落地性、前瞻性和实效性,截至目前,2021年入库项目3141个,2022年入库项目2728个,计划投入资金105.58亿元。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克服疫情影响,组织全州18个县(市)18名业务人员开展2次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培训会,进一步对衔接资金使用规范性、精准性作要求。三是加力督促指导。结合巩固脱贫成果“回头看”和后评估工作,组成4个工作督导组分别赴18个县(市)开展专项督导,全面掌握衔接资金去向及使用情况,发现并整改资金使用不规范、效益发挥不明显问题。四是加强线上督导。充分利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业务管理子系统资金管理模块做好日常数据调度分析,截至目前对项目资金滞后的县督促提醒2次,强化对资金的日常监督和重点监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整改进度: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二)扶贫项目资产底数不清。
2.原州扶贫开发局对各县扶贫资产清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工作责任未层层压实,部分县扶贫项目资产底数不清、信息错乱,年度涉农整合资金方案、扶贫项目资金台账与实际建设情况不符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整改情况:一是清理资金确认资产。印发《甘孜州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指导各县(市)对2013年以来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其他扶贫资金进行系统梳理和全面清理,真实、全面、准确填报《扶贫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扶贫项目资金统计表》《扶贫项目资产概览表》,并完成资产确权,做到资金项目“上下滴水不漏、左右严丝合缝”,实现资金来源清晰明确、资金使用情况清楚,真实掌握“花了多少钱、做了哪些事、达到了什么效果”等相关情况。二是明晰各级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县(市)人民政府为扶贫资金项目资产清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县级行业部门的指导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对政府所有的扶贫资产的日常监督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组集体所有扶贫资产的日常监管责任,形成多层次的运营管护模式。三是强化监督检查。结合乡村振兴工作督导调研、巩固脱贫成果“回头看”和后评估工作,加强对各县(市)扶贫资金清理及资产确权工作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截至目前,组织1次资金清理及资产确权工作检查,确保各县(市)加快高质量完成资产清理及确权。截至目前,全州18个县(市)共清理出资金522.88亿元。其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95.55亿元;行业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资金)366.89亿元;社会扶贫资金36.09亿元;其他扶贫资金24.35亿元。 形成资产的项目资金总规模391.47亿元,资产原值381.27亿元,资产个数167048个。各县(市)已确权资产规模381.27亿元,确权进度100%,涉及资产167048个。
整改进度: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三)巩固脱贫成效与推动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不够。
3.原州扶贫开发局重资金拨付,轻项目成效考核和远期效益,对实现巩固脱贫成效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进一步破解甘孜发展难题提前思谋不够。
整改情况:一是加强资金保障。在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贯彻落实好党的农业和农村工作方针、政策,争取中央、省、州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4.27亿元,用于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等。指导各县(市)扎实编制年度涉农整合资金方案,并将13.91亿元的衔接资金用于培育和壮大重点帮扶县特色优势产业,有效改善产业发展难题。二是科学编制规划。充分结合全州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完成《甘孜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并指导各县(市)在编制县级规划时立足自身条件、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将农业产业规划纳入编制范围,做到因地制宜,形成错位布局、差异发展、特色鲜明、整体连片、集群联动的优势产业带。三是做实绩效考评。依托财政局邀请的第三方机构开展1次对2020年州级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评工作,覆盖18个县(市),省局邀请第三方机构开展1次2021衔接资金绩效实地考评工作,覆盖2个县,真实掌握各县(市)衔接资金使用后期效益发挥情况。并在下一年度分配资金时,强化考评结果运用。
整改进度: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四)扶贫资金管理不规范。
4.资金下达不及时。
整改情况:一是提高思想认识。组织州级相关部门及各县(市)业务人员学习3次,强化资金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学习、宣传,筑牢衔接资金规范管理防线。二是完善制度机制。会同州财政局、州农牧农村局、州林草局等单位出台甘孜州衔接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下达程序及时限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管理使用成效。三是规范执行流程。深刻汲取教训,在资金分配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1﹞36)要求,及时与州财政局衔接,共同按时提交资金分配方案,确保资金到州30日内将下达到各县(市)。
整改进度: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5.分配依据不充分。
整改情况:一是充分发挥局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进一步明确班子成员分工,形成“党组总揽全局、副职分工负责、正职监管指导、集体决定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二是集中学习《章程》《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党内监督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章制度的学习,切实提高“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和落实的自觉性、主动性,形成良好的民主决策运行机制,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集体研究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三是加强业务理论学习,利用每周学习例会契机,组织1次衔接资金管理办法集中学习,确保在切块资金过程汇总严格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因素要求分配。并在资金下达后20日内,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告,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公开。
整改进度: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五)督促检查不到位。
6.原州扶贫开发局未切实担负起扶贫资金监管职责,对资金下达后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不够。
整改情况:一是完善管理机制。结合乡村振兴系统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相关科室职能职责,提升工作效能,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各科室之间的协调运转。二是强化督促指导。结合乡村振兴工作督导调研、巩固脱贫成果“回头看”和后评估工作,组织相关科室人员两轮次深入各县(市)开展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专项督导,确保资金项目按时保质实施。三是深化跟踪问效,局班子成员带领相关科室业务人员两轮次到县开展督导,切实加强对各县(市)督查、巡察等存在问题的指导、督办力度,核查资金使用是否规范精准,问题解决措施是否落到实处,群众对处理结果是否满意,真正做到问题整改到位。
整改进度: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六)工作作风不严谨。
7.2019年、2020年原州扶贫开发局、州财政局向省扶贫开发局报送甘孜州2019年、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自评情况的报告》,其中自查自纠问题连续两年内容雷同,均为财务核算不规范、贫困户缺乏保障、项目建设缺乏后期的指导管理等,应付交差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
整改情况:一是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资金绩效考评工作“极端重要”的定位思维、“坚守阵地”的底线思维和“敢于亮剑”的担当思维,把资金绩效考评工作贯穿于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摆在重要位置,确保资金绩效考评工作的真实性有效性。目前,已依托财政局邀请的第三方机构完成2020年州级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评工作,正在开展国家邀请的第三方对我州石渠县、甘孜县衔接资金绩效实地考评工作。省上对各市(州)的衔接资金绩效考评将在国家考评完成后开展。二是强化文稿审核。进一步明确公文处理责任主体、细化责任分工,严格明确拟稿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各项职责,严格把握文稿质量,确保高质高效处理公文。三是拓宽工作思路。对州财政局开展的涉及衔接资金的年度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认真研判分析,实事求是开展衔接资金绩效考评工作,杜绝用经验办事和用惯性思维解决问题,充分发挥绩效评价对衔接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整改进度: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七)对州本级资金监管缺位。
8.原州扶贫开发局对海螺沟管理局所使用州本级扶贫资金缺少有力监管,海螺沟管理局扶贫资金使用不精准、项目实施不规范、项目资料缺失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整改情况:一是已按要求归垫违规用于乡村振兴规划编制费的23.8万元,另2.1万元已在2022年预算内解决2.1万元资金解决归垫问题。二是2022年度巩固脱贫攻坚成效与乡村振兴衔接项目已入库并将启动项目前期工作,经景区党委研究,将归垫的25.9万元用于2022年巩固脱贫攻坚成效与乡村振兴衔接其他项目,并按时限完成资金拨付工作。三是在2021年12月16日组织景区财政局、发改招商局、农业农村科、磨西镇、燕子沟镇等相关人员专题学习了甘财农〔2021〕34号文件(中央、省级和州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四是已完成违规使用资金问题情况说明,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
整改进度: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9.2018年海螺沟管理局实施磨西镇牛坪村产业建设项目10.97万元,该项目无实施方案、无种苗采购合同、无种苗发放清单。
整改情况:一是州乡村振兴局四级调研员带队,抽派业务骨干组成专项工作组到海管局开展专项核查,经核查,项目建设情况属实,已责成磨西镇完善项目实施方案、种苗合同、种苗发放清单,并将完善后的资料补充到原有项目资料中。二是及时转发省州相关文件到各部门和两镇,组织磨西镇、燕子沟镇、财政局、农业农村科等部门加大业务知识学习;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衔接项目管理和实施水平,对2022年的衔接资金项目从申报到竣工资料加大审查力度,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拨付项目资金。三是2021年11月8日由景区党委政治部主任对磨西镇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责成相关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整改进度: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10.海管局燕子沟镇投入200万元的喇嘛沟村折田坝大桥项目于2018年9月竣工,至今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整改情况:一是2021年10月29日燕子沟镇委托四川和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燕子沟镇跃进坪村桥梁建设工程和雅家埂河喇嘛沟中桥建设工程进行财务决算审计。目前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已完成,已提供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初稿)。二是对2017年--2020年所有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清理,清理出燕子沟镇康乐村桥项目未完成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已责令燕子沟镇政府加快推进项目财务决算工作,燕子沟镇政府2021年12月21日委托四川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目进行财务决算审计,目前需提交的资料已提交完毕,决算报告初稿已编制完成,2022年元旦节后可拿到初稿结果。三是对2017年--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竣工决算情况核查,并回收两年以上未使用的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共计1578900.74元用于2022年涉农项目,盘活使用,防止资金闲置现象发生。四是2021年11月8日由景区党委政治部主任对燕子沟镇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了约谈。
整改进度: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11.2019年磨西镇鑫康中藏药材种植合作社瓜蒌种植项目12万元。因管理不善导致项目失败。
整改情况:一是2021年11月12日,海螺沟景区管理局农业农村科会同磨西镇、财政局就该项目失败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形成了《关于磨西鑫康中藏药材种植合作社瓜蒌种植项目会议纪要》,制定完善《海螺沟景区管理局农业农村产业项目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申报、实施、成效等过程中的管理。二是切实加强2022年衔接资金项目入库工作,两镇提出2022年项目后,2021年11月10日海螺沟景区管理局农业农村科会同财政局、发改招商局对两镇提出的项目进行了前期调研、项目论证等工作,并经景区管理局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后,与泸定县乡村振兴局对接完成2022年项目入库工作。三是切实加强2022年衔接资金的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在项目申报前由申报单位填报绩效申报表格,农业农村科对项目绩效进行了审核。下一步农业农村科将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绩效监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无项目成效或项目失败的项目停止拨付资金。
整改进度: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12.2020年海螺沟管理局实施磨西镇果蔬基地建设项目48万元,实施方案中产业补助范围不明确,经抽查该项目实际补助为往年已建且已部分损毁的大樱桃产业项目。
整改情况:一是对该项目补助资金进行了清理,属先建后补项目,由于品种问题导致产量不高,个别农户砍掉了部分树木。已由海螺沟景区管理局责成磨西镇政府督促农户补种新品种大樱桃。二是2021年12月16日海螺沟景区管理局组织景区财政局、发改招商局、农业农村科、磨西镇、燕子沟镇相关人员开展了项目实施方案文本制作学习。三是对2021年实施的衔接项目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切实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支付工作,2021年未发现资金未见效情况。四是加大力度对已建设的产业项目做好调研和绩效评估,确保产业项目发挥效益。
整改进度: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13.燕子沟镇培育壮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园区(玫瑰花园区)计划投资1360万元,其中内生动力提升资金300万元,扶贫专项资金60万元,经现场看,玫瑰种植地杂草丛生,后续管理脱节。
整改情况:一是加强燕子沟镇培育壮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园区管理,约谈了该项目负责人,制定完善了《海螺沟管理局关于玫瑰园区产业项目后续管理办法》。二是2021年7-12月,海螺沟景区管理局农业农村科会同燕子沟镇分管同志,坚持每月对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类似问题。
整改进度: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14.2017年至2018年海螺沟管理局大坪村扶贫开发整体搬迁项目1222.78万元,打捆村级活动室、附属设施、社区服务中心等5个项目统一设计建设。该项目未实施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未按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根据海螺沟景区委员会2017年第2次、第3次常委会要求,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招标”的规定。
整改情况:经对该项目进行清理,大坪村属2017年脱贫村,因考虑大坪村实施整体搬迁的特殊性,为确保2017年进入系统的贫困户全部实现脱贫,加之该项目时间紧、任务重,海螺沟景区党委原则同意按照农村村民建房办法实施,由搬迁户委托大坪村村委会成立搬迁安置业主委员会,负责邀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协议后抓紧实施,村民自愿委托燕子沟镇人民政府担任项目业主,经镇政府上报海螺沟景区管理局同意,由燕子沟镇人民政府代大坪村扶贫开发整体搬迁业主委员会行使业主职能。为尽快启动该项目建设,经请示景区管理局批准,由燕子沟镇政府采取邀请谈判的方式确定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因此该项目未进行招投标工作。下一步,将严格落实项目建设程序,一是在今后的项目建设过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做到应招尽招,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效益。二是凡是政府类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开展前期工作,做好项目立项报批、招投标、实施过程监管、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存档等工作。三是责成燕子沟镇对该问题进行情况说明,并形成整改意见
整改进度: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15.扶贫项目资料管理不规范。
整改情况:一是对培训相关工作进行了调查,培训情况属实,已由海螺沟管理局责成磨西镇完善培训相关资料,并将完善后的资料补充到原有项目资料中。二是抓住扶贫资产清理工作机遇,对2017—2020年所有项目资料进行了清理,清理1574项,其中到户资产1525个1102.73092万元,到集体48个1740.50196万元。规范了项目资料管理和归档工作,三是制定了《海螺沟景区管理局农业农村产业项目管理办法》,在今后的工作中按照制度严格执行,切实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整改进度: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三、强化接续推进,确保整改长效
(一)抓好问题持续整改。紧盯整改目标,采取过硬措施,继续抓好整改工作。对已完成的整改任务,定期组织“回头看”,确保整改任务落到实处,防止出现“一阵风”,并确保整改成效。
(二)抓好整改跟踪问效。突出重点、难点问题,全力攻坚,突出抓好整改薄弱环节,切实查漏补缺,跟踪回访。紧盯乡村振兴存在的“顽疾”,持续保持政策高压态势,保持焦点不散、靶心不变的工作原则,将工作做实做细,千方百计推进问题整改不反弹。
(三)抓好整改督查问责。充分发挥督查约束作用,以严督严查、真督真查狠抓工作落实,倒逼问题解决,督促工作落实,从严从重追责问责,进一步健全完善追责问责制度,对整改问题反弹回潮、持续整改不力等情况从严从重惩处,确保问题整改不走过场,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四)抓好长效机制建立。在落实问题整改的同时,更加注重建章立制,做到既治标又治本,既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又注重加强制度建设,固本强基,堵塞漏洞,形成简便易行、实在具体、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以制度建设的成效固化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成果。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联系方式:电话:2835418;邮政地址: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炉城镇向阳街113号;电子邮箱:382888442@qq.com。
附件:州委第五巡察组巡察州乡村振兴局党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台账
中共甘孜州乡村振兴局党组
2022年2月21日
州委第五巡察组巡察州乡村振兴局党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台账
巡察反馈时间:2021.10.13
填报单位:州乡村振兴局(盖章) 填表时间:2021.1.5
序号 |
反馈问题 |
整改任务 |
整改责任 |
整改成效 |
完成 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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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方面 |
主要问题 |
具体问题 |
整改措施 |
完成时限 |
责任 领导 |
责任部门(科室) |
工作进展情况 |
完善制度 |
追缴/退回金额 |
挽回损失 |
问责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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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主体责任落实有差距 |
党组领导班子在落实扶贫资金、任务、权力、责任“四到县”要求的基础上,对各县(市)、管理局扶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关注指导不够,片面认为原州扶贫开发局主要负责上级资金下达后的切块分配任务,对各县(市)在精准、规范使用扶贫资金方面缺少有效指导和督促,部分地方政策把握不精准,上级督导检查多次发现基础性问题。 |
2019年11月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国务院扶贫办第三方调研发现问题整改的通知》,向雅江县反馈存在问题的5个项目中,3个项目存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不精准、2个项目存在脱贫攻坚减贫效果较差的问题。2019年省级扶贫资金专项检查,也指出巴塘县存在未纳入整合的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不精准的问题。 |
一是加大工作统筹。以业务分析研判为切入点全面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指导各县(市)精心谋划项目布局、规范程序,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突出项目的落地性、前瞻性和实效性。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年内组织开展2次衔接资金(原专项扶贫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培训会,进一步对衔接资金使用规范性、精准性作要求。三是加力督促指导。年内组成3个工作督导组分别赴18个县(市)开展1次专项督导,全面掌握衔接资金(原专项扶贫资金)去向及使用情况,发现并整改资金使用不规范、效益发挥不明显问题。四是加强线上督导,充分利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业务管理子系统资金管理模块做好日常数据调度分析,并按季度通报到各县(市),强化对资金的日常监督和重点监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第一项立行立改、长期坚持,第二第三项2021年12月底前,第四项长期坚持 |
穆 憾 陶 勇 吴康军 |
两资科、以工代赈科、项目规划科、业务指导科、督查科 |
一是加大工作统筹。以业务分析研判为切入点全面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参考2021年衔接资金分配数额,指导各县(市)精心谋划项目布局、规范程序,建立完善2021年和2022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突出项目的落地性、前瞻性和实效性,截至目前,2021年入库项目3141个,2022年入库项目2728个,计划投入资金105.58亿元。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克服疫情影响,组织全州18个县(市)18名业务人员开展2次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培训会,进一步对衔接资金使用规范性、精准性作要求。三是加力督促指导。结合巩固脱贫成果“回头看”和后评估工作,组成4个工作督导组分别赴18个县(市)开展专项督导,全面掌握衔接资金去向及使用情况,发现并整改资金使用不规范、效益发挥不明显问题。四是加强线上督导。充分利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业务管理子系统资金管理模块做好日常数据调度分析,截至目前对项目资金滞后的县督促提醒2次,强化对资金的日常监督和重点监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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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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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扶贫项目资产底数不清 |
原州扶贫开发局对各县扶贫资产清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工作责任未层层压实,部分县扶贫项目资产底数不清、信息错乱,年度涉农整合资金方案、扶贫项目资金台账与实际建设情况不符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
要求于今年6月底完成的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工作,本轮巡察发现,部分县在确权登记期间仍未完全清理扶贫项目资产情况。 |
一是清理资金确认资产。指导各县(市)对2013年以来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其他扶贫资金进行系统梳理和全面清理,真实、全面、准确填报《扶贫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扶贫项目资金统计表》《扶贫项目资产概览表》,并完成资产确权,做到资金项目“上下滴水不漏、左右严丝合缝”,实现资金来源清晰明确、资金使用情况清楚,真实掌握“花了多少钱、做了哪些事、达到了什么效果”等相关情况。二是明晰各级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县(市)人民政府为扶贫资金项目资产清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县级行业部门的指导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对政府所有的扶贫资产的日常监督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组集体所有扶贫资产的日常监管责任,形成多层次的运营管护模式。三是强化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对各县(市)扶贫资金清理及资产确权工作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12月组织1次资金清理及资产确权工作专项检查,确保各县(市)加快高质量完成资产清理及确权。 |
第一第三项2021年12月底完成,第二项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
吴康军 |
扶贫项目规划科、督查科 |
一是清理资金确认资产。印发《甘孜州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指导各县(市)对2013年以来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其他扶贫资金进行系统梳理和全面清理,真实、全面、准确填报《扶贫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扶贫项目资金统计表》《扶贫项目资产概览表》,并完成资产确权,做到资金项目“上下滴水不漏、左右严丝合缝”,实现资金来源清晰明确、资金使用情况清楚,真实掌握“花了多少钱、做了哪些事、达到了什么效果”等相关情况。 二是明晰各级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县(市)人民政府为扶贫资金项目资产清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县级行业部门的指导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对政府所有的扶贫资产的日常监督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组集体所有扶贫资产的日常监管责任,形成多层次的运营管护模式。三是强化监督检查。结合乡村振兴工作督导调研、巩固脱贫成果“回头看”和后评估工作,加强对各县(市)扶贫资金清理及资产确权工作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截至目前,组织1次资金清理及资产确权工作检查,确保各县(市)加快高质量完成资产清理及确权。截至目前,全州18个县(市)共清理出资金522.88亿元。其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95.55亿元;行业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资金)366.89亿元;社会扶贫资金36.09亿元;其他扶贫资金24.35亿元。 形成资产的项目资金总规模391.47亿元,资产原值381.27亿元,资产个数167048个。各县(市)已确权资产规模381.27亿元,确权进度100%,涉及资产16704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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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机制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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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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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巩固脱贫成效与推动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不够 |
原州扶贫开发局重资金拨付,轻项目成效考核和远期效益,对实现巩固脱贫成效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进一步破解甘孜发展难题提前思谋不够。 |
部分县(市)龙头企业少,缺少品牌引领,难以打开和占领,实施的产业项目低端、同质化严重,农业底子薄、基础差、抗风险能力弱,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不善问题突出、难以长期持续。 |
一是加强资金保障。在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贯彻落实好党的农业和农村工作方针、政策,争取中央、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2亿元,用于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等。指导各县(市)扎实编制年度涉农整合资金方案,并将不低于50%的衔接资金用于培育和壮大重点帮扶县特色优势产业,有效改善产业发展难题。二是科学编制规划。充分结合全州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完成《甘孜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并指导各县(市)在编制县级规划时立足自身条件、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将农业产业规划纳入编制范围,做到因地制宜,形成错位布局、差异发展、特色鲜明、整体连片、集群联动的优势产业带。三是做实绩效考评。年内依托财政局邀请的第三方机构开展1次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评工作,真实掌握各县(市)衔接资金使用后期效益发挥情况。并在下一年度分配资金时,强化考评结果运用。 |
2021年12月底前 |
陶 勇 吴康军 |
扶贫项目规划科、以工代赈科 |
一是加强资金保障。在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贯彻落实好党的农业和农村工作方针、政策,争取中央、省、州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4.27亿元,用于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等。指导各县(市)扎实编制年度涉农整合资金方案,并将13.91亿元的衔接资金用于培育和壮大重点帮扶县特色优势产业,有效改善产业发展难题。二是科学编制规划。充分结合全州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完成《甘孜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并指导各县(市)在编制县级规划时立足自身条件、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将农业产业规划纳入编制范围,做到因地制宜,形成错位布局、差异发展、特色鲜明、整体连片、集群联动的优势产业带。三是做实绩效考评。依托财政局邀请的第三方机构开展1次对2020年州级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评工作,覆盖7个县,省局邀请第三方机构开展1次2021衔接资金绩效实地考评工作,覆盖2个县,真实掌握各县(市)衔接资金使用后期效益发挥情况。并在下一年度分配资金时,强化考评结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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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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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扶贫资金管理不规范 |
资金下达不及时。 |
2017年7月财政厅、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下达2017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州财政局、州扶贫移民局于2017年10月才将专项扶贫资金下达至各县(市),未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于30天内将资金下达到位。 |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资金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学习、宣传,筑牢衔接资金规范管理防线。二是完善制度机制。会同州财政局、州农牧农村局、州林草局等单位出台甘孜州衔接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下达程序及时限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管理使用成效。三是规范执行流程。深刻汲取教训,并在下步资金分配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1﹞36)要求,及时与州财政局衔接,共同按时提交资金分配方案,确保资金到州30日内将下达到各县(市)。 |
第一项11月底前整改完成,第二项已整改,第三项长期坚持 |
穆 憾 陶 勇 吴康军 |
扶贫项目规划科、两资科、以工代赈科 |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组织州级相关部门及各县(市)业务人员学习2次,强化资金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学习、宣传,筑牢衔接资金规范管理防线。二是完善制度机制。会同州财政局、州农牧农村局、州林草局等单位出台甘孜州衔接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下达程序及时限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管理使用成效。三是规范执行流程。深刻汲取教训,在资金分配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1﹞36)要求,及时与州财政局衔接,共同按时提交资金分配方案,确保资金到州30日内将下达到各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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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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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扶贫资金管理不规范 |
分配依据不充分。 |
2017年7月财政厅、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下达2017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州财政局、州扶贫移民局于2017年10月才将专项扶贫资金下达至各县(市),未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于30天内将资金下达到位。 |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资金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学习、宣传,筑牢衔接资金规范管理防线。二是完善制度机制。会同州财政局、州农牧农村局、州林草局等单位出台甘孜州衔接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下达程序及时限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管理使用成效。三是规范执行流程。深刻汲取教训,并在下步资金分配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1﹞36)要求,及时与州财政局衔接,共同按时提交资金分配方案,确保资金到州30日内将下达到各县(市)。 |
第一项11月底前整改完成,第二项已整改,第三项长期坚持 |
穆 憾 陶 勇 吴康军 |
扶贫项目规划科、两资科、以工代赈科 |
一是充分发挥局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进一步明确班子成员分工,形成“党组总揽全局、副职分工负责、正职监管指导、集体决定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二是集中学习《章程》《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党内监督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章制度的学习,切实提高“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和落实的自觉性、主动性,形成良好的民主决策运行机制,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集体研究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三是加强业务理论学习,利用每周学习例会契机,组织1次衔接资金管理办法集中学习,确保在切块资金过程汇总严格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因素要求分配。并在资金下达后20日内,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告,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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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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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督促检查不到位 |
原州扶贫开发局未切实担负起扶贫资金监管职责,对资金下达后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不够。 |
2020年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关于开展扶贫资金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明确全州18个县(市)开展扶贫资金专项检查,实际仅对甘孜、色达、石渠、新龙、德格、白玉6县进行检查,未按照方案中的全覆盖要求开展监督检查。且每年一次的面上综合督查,工作面广、量大、时间跨度大,重心不能主要聚焦扶贫项目资金领域,也难以实现对前期发现主要问题整改情况的复核了解,依托于“文字整改”“报告整改”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 |
一是完善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相关科室职能职责,提升工作效能,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各科室之间的协调运转。二是强化督促指导,年内组织1次相关科室人员深入各县(市)开展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专项督导,确保资金项目按时保质实施。三是深化跟踪问效,局班子成员带领相关科室业务人员不定期下访,切实加强对各县(市)督查、巡察等存在问题的指导、督办力度,核查资金使用是否规范精准,问题解决措施是否落到实处,群众对处理结果是否满意,真正做到问题整改到位。 |
第一项第二项12月底前完成,第三项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
穆 憾 陶 勇 吴康军 |
办公室、督查科、扶贫项目规划科、扶贫开发指导科、两资科、以工代赈科、社扶科 |
一是完善管理机制。结合乡村振兴系统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相关科室职能职责,提升工作效能,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各科室之间的协调运转。二是强化督促指导。结合乡村振兴工作督导调研、巩固脱贫成果“回头看”和后评估工作,组织相关科室人员两轮次深入各县(市)开展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专项督导,确保资金项目按时保质实施。三是深化跟踪问效,局班子成员带领相关科室业务人员两轮次到县开展督导,切实加强对各县(市)督查、巡察等存在问题的指导、督办力度,核查资金使用是否规范精准,问题解决措施是否落到实处,群众对处理结果是否满意,真正做到问题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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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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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作作风不严谨 |
应付交差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 |
2019年、2020年原州扶贫开发局、州财政局向省扶贫开发局报送甘孜州2019年、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自评情况的报告》,其中自查自纠问题连续两年内容雷同,均为财务核算不规范、贫困户缺乏保障、项目建设缺乏后期的指导管理等,应付交差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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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资金绩效考评工作“极端重要”的定位思维、“坚守阵地”的底线思维和“敢于亮剑”的担当思维,把资金绩效考评工作贯穿于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摆在重要位置,确保资金绩效考评工作的真实性有效性。二是强化文稿审核。进一步明确公文处理责任主体、细化责任分工,严格明确拟稿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各项职责,严格把握文稿质量,确保高质高效处理公文。三是拓宽工作思路。对州财政局开展的涉及衔接资金的年度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认真研判分析,实事求是开展衔接资金绩效考评工作,杜绝用经验办事和用惯性思维解决问题,充分发挥绩效评价对衔接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
穆 撼 陶 勇 吴康军 |
办公室、扶贫项目规划科、扶贫开发指导科、两资科、以工代赈科、社扶科、督查科 |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资金绩效考评工作“极端重要”的定位思维、“坚守阵地”的底线思维和“敢于亮剑”的担当思维,把资金绩效考评工作贯穿于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摆在重要位置,确保资金绩效考评工作的真实性有效性。目前,已依托财政局邀请的第三方机构完成2020年州级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评工作,正在开展国家邀请的第三方对我州石渠县、甘孜县衔接资金绩效实地考评工作。省上对各市(州)的衔接资金绩效考评将在国家考评完成后开展。二是强化文稿审核。进一步明确公文处理责任主体、细化责任分工,严格明确拟稿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各项职责,严格把握文稿质量,确保高质高效处理公文。三是拓宽工作思路。对州财政局开展的涉及衔接资金的年度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认真研判分析,实事求是开展衔接资金绩效考评工作,杜绝用经验办事和用惯性思维解决问题,充分发挥绩效评价对衔接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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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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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州本级资金监管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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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州扶贫开发局对海螺沟管理局所使用州本级扶贫资金缺少有力监管,海螺沟管理局扶贫资金使用不精准、项目实施不规范、项目资料缺失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
违规列支专项扶贫资金。“2017年至2020年州扶贫开发局下达海螺沟管理局各项扶贫资金4875.73万元,海螺沟管理局违规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5.9万元安排用于支付广告费、工程监理费、规划编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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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由海螺沟管理局按要求归垫违规使用的资金25.9万元。二是由海管局将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5.9万元于今年10月底前安排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效与乡村振兴衔接其他项目,并于2022年3月底实现支出进度100%。三是由海管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1次对中省州各级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政策学习,形成专题学习报告报州乡村振兴局。四是由海管局对违规使用资金问题作情况说明,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 |
第一项2021年10月底前完成,第二项2022年3月底前完成,第三第四项11月底前完成 |
吴康军 |
扶贫项目规划科、督查科 |
一是已按要求归垫违规用于乡村振兴规划编制费的23.8万元,另2.1万元已在2022年预算内解决2.1万元资金解决归垫问题。二是2022年度巩固脱贫攻坚成效与乡村振兴衔接项目已入库并将启动项目前期工作,经景区党委研究,将归垫的25.9万元用于2022年巩固脱贫攻坚成效与乡村振兴衔接其他项目,并按时限完成资金拨付工作。三是在2021年12月16日组织景区财政局、发改招商局、农业农村科、磨西镇、燕子沟镇等相关人员专题学习了甘财农〔2021〕34号文件(中央、省级和州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四是已完成违规使用资金问题情况说明,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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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25.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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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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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州本级资金监管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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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州扶贫开发局对海螺沟管理局所使用州本级扶贫资金缺少有力监管,海螺沟管理局扶贫资金使用不精准、项目实施不规范、项目资料缺失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
“2018年海螺沟管理局实施磨西镇牛坪村产业建设项目10.97万元,该项目无实施方案、无种苗采购合同、无种苗发放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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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由局班子成员带队组成专项工作组到海管局开展专项核查,核查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发挥效益等,组织海管局依法依规依纪合规完善项目资料。二是组织海管局加强政策学习,举一反三,强化项目资料审查,严格资金拨付程序,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水平。三是由海管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责成相关责任人进行书面检查。 |
第一项2021年12月底前完成,第二项长期坚持,第三项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
吴康军 |
扶贫项目规划科、督查科 |
一是州乡村振兴局四级调研员带队,抽派业务骨干组成专项工作组到海管局开展专项核查,经核查,项目建设情况属实,已责成磨西镇完善项目实施方案、种苗合同、种苗发放清单,并将完善后的资料补充到原有项目资料中。二是及时转发省州相关文件到各部门和两镇,组织磨西镇、燕子沟镇、财政局、农业农村科等部门加大业务知识学习;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衔接项目管理和实施水平,对2022年的衔接资金项目从申报到竣工资料加大审查力度,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拨付项目资金。三是2021年11月8日由景区党委政治部主任对磨西镇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责成相关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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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1人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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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州本级资金监管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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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州扶贫开发局对海螺沟管理局所使用州本级扶贫资金缺少有力监管,海螺沟管理局扶贫资金使用不精准、项目实施不规范、项目资料缺失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
海管局燕子沟镇投入200万元的喇嘛沟村折田坝大桥项目于2018年9月竣工,至今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
一是责令海管局于12月15日前完成喇嘛沟村折田坝大桥项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形成财务决算报告。二是由海管局对2017年--2020年所有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清理,对已完工还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三是在2022年1月底前到海管局开展一次2017年—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竣工决算情况核查,并回收两年以上未使用的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盘活使用,防止资金闲置现象发生。四是责令海螺沟管理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 |
第一项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第二项2021年12月底前完成,第三项2022年1月底前,第四项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
吴康军 |
扶贫项目规划科、督查科 |
一是2021年10月29日燕子沟镇委托四川和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燕子沟镇跃进坪村桥梁建设工程和雅家埂河喇嘛沟中桥建设工程进行财务决算审计。目前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已完成,已提供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初稿)。二是对2017年--2020年所有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清理,清理出燕子沟镇康乐村桥项目未完成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已责令燕子沟镇政府加快推进项目财务决算工作,燕子沟镇政府2021年12月21日委托四川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目进行财务决算审计,目前需提交的资料已提交完毕,决算报告初稿已编制完成,2022年元旦节后可拿到初稿结果。三是对2017年--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竣工决算情况核查,并回收两年以上未使用的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共计1578900.74元用于2022年涉农项目,盘活使用,防止资金闲置现象发生。四是2021年11月8日由景区党委政治部主任对燕子沟镇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了约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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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共计157.8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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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1人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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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州本级资金监管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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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州扶贫开发局对海螺沟管理局所使用州本级扶贫资金缺少有力监管,海螺沟管理局扶贫资金使用不精准、项目实施不规范、项目资料缺失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
2019年磨西镇鑫康中藏药材种植合作社瓜蒌种植项目12万元。因管理不善导致项目失败。 |
一是由海管局总结项目失败经验教训,制定完善产业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申报、实施、成效等过程中的管理。二是要求海管局在以后的项目安排中做好前期调研、项目论证等工作。三是要求海管局对安排使用衔接资金的项目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在项目申报前由申报单位填报绩效申报表格,相关行业部门对项目绩效进行审核,无项目成效和项目绩效不佳的项目不得安排衔接资金。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绩效监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无项目成效或项目失败的项目停止拨付资金。 |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
吴康军 |
扶贫项目规划科、督查科 |
一是2021年11月12日景区管理局农业农村科会同磨西镇、财政局就该项目失败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形成了《关于磨西鑫康中藏药材种植合作社瓜蒌种植项目会议纪要》,制定完善《海螺沟景区管理局农业农村产业项目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申报、实施、成效等过程中的管理。二是切实加强2022年衔接资金项目入库工作,两镇提出2022年项目后,2021年11月10景区管理局农业农村科会同财政局、发改招商局对两镇提出的项目进行了前期调研、项目论证等工作,并经景区管理局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后,与泸定县乡村振兴局对接完成2022年项目入库工作。三是切实加强2022年衔接资金的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在项目申报前由申报单位填报绩效申报表格,农业农村科对项目绩效进行了审核。下一步农业农村科将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绩效监督,对实施过程中发现无项目成效或项目失败的项目停止拨付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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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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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州本级资金监管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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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州扶贫开发局对海螺沟管理局所使用州本级扶贫资金缺少有力监管,海螺沟管理局扶贫资金使用不精准、项目实施不规范、项目资料缺失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
2020年海螺沟管理局实施磨西镇果蔬基地建设项目48万元,实施方案中产业补助范围不明确,经抽查该项目实际补助为往年已建且已部分损毁的大樱桃产业项目。 |
一是由海管局对已损毁大樱桃产业项目且已补助资金部分进行清理,并在11月底前组成工作组到海管局对此项目进行核查。二是督促海管局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提高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水平。三是要求海管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建设、竣工验收和资金支付。四是要求海管局对已建设的产业项目做好调研和评估,再行确定是否予以安排补贴资金。 |
第一项第二项工作2021年11月底前完成,第三项、第四项长期坚持 |
吴康军 |
项目规划科、督查科 |
一是对该项目补助资金进行了清理,属先建后补项目,由于品种问题导致产量不高,个别农户砍掉了部分树木。已由海螺沟景区管理局责成磨西镇政府督促农户补种新品种大樱桃。二是2021年12月16日海螺沟景区管理局组织景区财政局、发改招商局、农业农村科、磨西镇、燕子沟镇相关人员开展了项目实施方案文本制作学习。三是对2021年实施的衔接项目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切实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支付工作,2021年未发现资金未见效情况。四是加大力度对已建设的产业项目做好调研和绩效评估,确保产业项目发挥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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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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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州本级资金监管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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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州扶贫开发局对海螺沟管理局所使用州本级扶贫资金缺少有力监管,海螺沟管理局扶贫资金使用不精准、项目实施不规范、项目资料缺失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
燕子沟镇培育壮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园区(玫瑰花园区)计划投资1360万元,其中内生动力提升资金300万元,扶贫专项资金60万元,经现场看,玫瑰种植地杂草丛生,后续管理脱节。 |
一是要求海管局加强燕子沟镇培育壮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园区管理,制定完善产业项目移交、后续管理等相关制度。二是由海管局每月对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
吴康军 |
扶贫项目规划科、督查科 |
一是加强燕子沟镇培育壮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园区管理,约谈了该项目负责人,制定完善了《海螺沟管理局关于玫瑰园区产业项目后续管理办法》。二是2021年7-12月,海螺沟景区管理局农业农村科会同燕子沟镇分管同志,坚持每月对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类似问题。 |
制定完善了《海螺沟管理局关于玫瑰园区产业项目后续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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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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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州本级资金监管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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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州扶贫开发局对海螺沟管理局所使用州本级扶贫资金缺少有力监管,海螺沟管理局扶贫资金使用不精准、项目实施不规范、项目资料缺失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
2017年至2018年海螺沟管理局大坪村扶贫开发整体搬迁项目1222.78万元,打捆村级活动室、附属设施、社区服务中心等5个项目统一设计建设。该项目未实施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未按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根据海螺沟景区委员会2017年第2次、第3次常委会要求,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招标”的规定。 |
一是要求海管局落实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和质保金制度,堵塞管理漏洞,确保工程质量和实施效益。二是要求海管局举一反三,凡是政府类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开展前期工作,做好项目立项报批、招投标、实施过程监管、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存档等工作。三是由海管局对该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 |
第一项第二项立行立改、长期坚持,第三项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
吴康军 |
扶贫项目规划科、督查科 |
经对该项目进行清理,大坪村属2017年脱贫村,因考虑大坪村实施整体搬迁的特殊性,为确保2017年进入系统的贫困户全部实现脱贫,加之该项目时间紧、任务重,海螺沟景区党委原则同意按照农村村民建房办法实施,由搬迁户委托大坪村村委会成立搬迁安置业主委员会,负责邀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协议后抓紧实施,村民自愿委托燕子沟镇人民政府担任项目业主,经镇政府上报海螺沟景区管理局同意,由燕子沟镇人民政府代大坪村扶贫开发整体搬迁业主委员会行使业主职能。为尽快启动该项目建设,经请示景区管理局批准,由燕子沟镇政府采取邀请谈判的方式确定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因此该项目未进行招投标工作。下一步,将严格落实项目建设程序,一是在今后的项目建设过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做到应招尽招,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效益。二是凡是政府类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开展前期工作,做好项目立项报批、招投标、实施过程监管、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存档等工作。三是责成燕子沟镇对该问题进行情况说明,并形成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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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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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州本级资金监管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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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项目资料管理不规范 |
海螺沟管理局2017年至2020年扶贫领域项目资料未规范整理归档,部分项目资料缺失。如2018年海螺沟管理局使用专项扶贫资金支付绵阳市天龙晟筑职业培训学校培训费2.8万元,无培训相关资料。 |
一是组成工作组到海管局核查培训工作开展情况,核清问题原因,根据核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二是由海管局对2017--2020年所有项目资料进行清理完善,切实加强项目资料管理和归档工作。三是要求海管局制定完善相关项目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第一项2021年11月底前,第二项2021年12月底前,第三项立行立改并长期坚持 |
吴康军 |
扶贫项目规划科、项目管理中心、督查科 |
一是对培训相关工作进行了调查,培训情况属实,已由海螺沟管理局责成磨西镇完善培训相关资料,并将完善后的资料补充到原有项目资料中。二是抓住扶贫资产清理工作机遇,对2017—2020年所有项目资料进行了清理,清理1574项,其中到户资产1525个1102.73092万元,到集体48个1740.50196万元。规范了项目资料管理和归档工作,三是制定了《海螺沟景区管理局农业农村产业项目管理办法》,在今后的工作中按照制度严格执行,切实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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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海螺沟景区管理局农业农村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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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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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情况 |
7(类) |
9(个) |
15(项) |
4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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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新建制度3个。 |
183.79(万元)。 |
0(万元). |
1人 |
已整改完成并长期坚持1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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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四川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新农科建设推进高等农林教育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新农科建设推进高等农林教育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乡村振兴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新农科建设推进高等农林教育创新发展的意见》(教高厅〔2022〕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强化新农科人才培养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围绕擦亮农业大省金字招牌、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按照省委“城乡融合”的战略部署,聚焦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重点增设现代种业、粮食安全、耕地保护、生态文明、智慧农业、乡村发展等重点领域的紧缺专业,布局建设农林产业、生态保护修复、绿色低碳、森林康养、人居环境治理等新产业新业态相关的农林专业,完善新型农林人才培养体系。各涉农(林)高校要全面强化知农爱农教育,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和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中华农耕文化和巴蜀农耕文化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引导学生学农知农、爱农为农。
二、深化新农科教育改革
牢固树立面向新农业、新乡村、新农民、新生态理念,加强农林高等教育改革研究,组织开展省级新农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50项,全面深化新农科教育改革创新,形成一批标志性研究与实践成果。各涉农(林)高校要精准对接新农业、新乡村、新农民、新生态发展需求,加强“大国三农”“耕读中国”“生态中国”等农林特色通识教育课程建设,弘扬耕读传家优秀传统文化;及时将农林实际问题、农林产业案例、科学技术前沿知识等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融入专业课程教学内容,建设一批一流农林课程;着力构建校校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机制,共同打造一流农林专业和课程合作交流平台;加快新兴涉农(林)专业教材和新形态教材建设,编写出版10部新农科系列精品教材。
三、完善协同育人和创新体系
实施卓越农林人才培养计划2.0,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加快完善新农科协同育人和科技协同创新体系。依托种质资源库(圃)、农林科技园区、现代农林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林草产业示范园区等平台,建设10个新型农林科教合作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农业文化遗产地、自然文化遗产地、农业园区、国家公园、国有林场、美丽宜居村庄等社会资源,建设30个综合性共享实践教学基地和耕读教育基地;依托生物育种、关键农林机械装备、耕地质量与农业节水、国家公园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病虫害防治、生态修复治理、林草碳汇、智慧农林技术等领域取得的重大原始创新突破成果,支持涉农(林)高校争创5个左右生物育种等领域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未来技术学院和智慧农林学院。
四、完善政策保障体系
加大新农科建设保障力度,在经费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农林学科纳入四川高校“双一流”建设“贡嘎计划”予以综合支持,支持符合条件农林学科专业申报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推进校地协同育人,探索推进农林专业订单定向人才培养。创新评价机制,完善以教育主管部门为主导,行业行政部门、学术组织和社会机构共同参与的质量监督体系,把培养知农爱农新型人才和服务农业农村现代化成效作为检验涉农(林)高校办学水平的重要内容。各涉农(林)高校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新农科建设纳入学校改革发展总体规划,完善工作制度,抓好责任落实;常态化开展农林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培训,组织教师和农林企业一线专家互派挂(兼)职,加大“双师型”教师和“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建设。各地要将支持高等农林教育纳入本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耕地保护的重大战略同安排、同部署。各地各涉农(林)高校要用好用足中央、省支持高等教育的经费和政策,加强项目资金的协调配套,建立有利于农林教育创新发展的保障激励机制。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新农科建设推进高等农林教育创新发展的意见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2月22日
13
2022-06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
《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
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放在农村,持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乡村面貌发生巨大变化。同时,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还不健全,部分领域还存在一些突出短板和薄弱环节,与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有差距。为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进一步提升乡村宜居宜业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把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顺应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为重点,强化规划引领,统筹资源要素,动员各方力量,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自下而上、村民自治、农民参与的实施机制,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求好不求快,干一件成一件,努力让农村具备更好生活条件,建设宜居宜业美丽乡村。
(二)工作原则
——尊重规律、稳扎稳打。顺应乡村发展规律,合理安排村庄建设时序,保持足够的历史耐心,久久为功、从容建设。树立正确政绩观,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财力可持续和农民可承受的基础之上,防止刮风搞运动,防止超越发展阶段搞大融资、大拆建、大开发,牢牢守住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底线。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乡村建设要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当地文化和风土人情相协调,结合农民群众实际需要,分区分类明确目标任务,合理确定公共基础设施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不搞齐步走、“一刀切”,避免在“空心村”无效投入、造成浪费。
——注重保护、体现特色。传承保护传统村落民居和优秀乡土文化,突出地域特色和乡村特点,保留具有本土特色和乡土气息的乡村风貌,防止机械照搬城镇建设模式,打造各具特色的现代版“富春山居图”。
——政府引导、农民参与。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组织保障等方面作用,坚持为农民而建,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广泛依靠农民、教育引导农民、组织带动农民搞建设,不搞大包大揽、强迫命令,不代替农民选择。
——建管并重、长效运行。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统筹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健全建管用相结合的长效机制,确保乡村建设项目长期稳定发挥效用,防止重建轻管、重建轻用。
——节约资源、绿色建设。树立绿色低碳理念,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循环利用,推行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建设,实现乡村建设与自然生态环境有机融合。
(三)行动目标。到2025年,乡村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往村覆盖、往户延伸取得积极进展,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稳步提升,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显著加强,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重点任务
(四)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坚持县域规划建设一盘棋,明确村庄布局分类,细化分类标准。合理划定各类空间管控边界,优化布局乡村生活空间,因地制宜界定乡村建设规划范围,严格保护农业生产空间和乡村生态空间,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严禁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积极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发挥村庄规划指导约束作用,确保各项建设依规有序开展。建立政府组织领导、村民发挥主体作用、专业人员开展技术指导的村庄规划编制机制,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家园。
(五)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继续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推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更多向进村入户倾斜。以县域为单元,加快构建便捷高效的农村公路骨干网络,推进乡镇对外快速骨干公路建设,加强乡村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建设,促进农村公路与乡村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推进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有序推进建制村通双车道公路改造、窄路基路面拓宽改造或错车道建设。加强通村公路和村内道路连接,统筹规划和实施农村公路的穿村路段建设,兼顾村内主干道功能。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地区城市公交线路向周边重点村镇延伸,有序实施班线客运公交化改造。开展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加强农村道路桥梁、临水临崖和切坡填方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深入推进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监管。强化消防车道建设管理,推进林区牧区防火隔离带、应急道路建设。
(六)强化农村防汛抗旱和供水保障。加强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防范水库垮坝、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等风险,充分发挥骨干水利工程防灾减灾作用,完善抗旱水源工程体系。稳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向农村供水保障转变。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推进划定千人以上规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配套完善农村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净化消毒设施设备,健全水质检测监测体系。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供水工程标准化改造,更新改造一批老旧供水工程和管网。有条件地区可由城镇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供水,因地制宜推进供水入户,同步推进消防取水设施建设。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健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
(七)实施乡村清洁能源建设工程。巩固提升农村电力保障水平,推进城乡配电网建设,提高边远地区供电保障能力。发展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在条件适宜地区探索建设多能互补的分布式低碳综合能源网络。按照先立后破、农民可承受、发展可持续的要求,稳妥有序推进北方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加强煤炭清洁化利用,推进散煤替代,逐步提高清洁能源在农村取暖用能中的比重。
(八)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加快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推进鲜活农产品低温处理和产后减损。依托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产地冷藏保鲜,建设通风贮藏库、机械冷库、气调贮藏库、预冷及配套设施设备等农产品冷藏保鲜设施。面向农产品优势产区、重要集散地和主要销区,完善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布局建设,整合优化存量冷链物流资源。围绕服务产地农产品集散和完善销地冷链物流网络,推进产销冷链集配中心建设,加强与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间的功能对接和业务联通,打造高效衔接农产品产销的冷链物流通道网络。完善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完善农村商业体系,改造提升县城连锁商超和物流配送中心,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建设商贸中心,发展新型乡村便利店,扩大农村电商覆盖面。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引导利用村内现有设施,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发展专业化农产品寄递服务。宣传推广农村物流服务品牌,深化交通运输与邮政快递融合发展,提高农村物流配送效率。
(九)实施数字乡村建设发展工程。推进数字技术与农村生产生活深度融合,持续开展数字乡村试点。加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农村光纤网络、移动通信网络、数字电视和下一代互联网覆盖,进一步提升农村通信网络质量和覆盖水平。加快建设农业农村遥感卫星等天基设施。建立农业农村大数据体系,推进重要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发展智慧农业,深入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和“数商兴农”行动,构建智慧农业气象平台。推进乡村管理服务数字化,推进农村集体经济、集体资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字化管理。推动“互联网+”服务向农村延伸覆盖,推进涉农事项在线办理,加快城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深入实施“雪亮工程”。深化乡村地名信息服务提升行动。
(十)实施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升工程。推进“一站式”便民服务,整合利用现有设施和场地,完善村级综合服务站点,支持党务服务、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事业服务就近或线上办理。加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村级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加强农村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推进公共照明设施与村内道路、公共场所一体规划建设,加强行政村村内主干道路灯建设。加快推进完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基层应急广播体系。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十一)实施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推进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加强农房周边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新建农房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段,顺应地形地貌,不随意切坡填方弃渣,不挖山填湖、不破坏水系、不砍老树,形成自然、紧凑、有序的农房群落。农房建设要满足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要求,推动配置水暖厨卫等设施。因地制宜推广装配式钢结构、木竹结构等安全可靠的新型建造方式。以农村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为主体,完善农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省级统筹建立从用地、规划、建设到使用的一体化管理体制机制,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建设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农村房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传统民居保护与利用,提升防火防震防垮塌能力。保护民族村寨、特色民居、文物古迹、农业遗迹、民俗风貌。
(十二)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加快研发干旱、寒冷等地区卫生厕所适用技术和产品,因地制宜选择改厕技术模式,引导新改户用厕所基本入院入室,合理规划布局公共厕所,稳步提高卫生厕所普及率。统筹农村改厕和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完善县乡村三级设施和服务,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与资源化处理利用,建设一批区域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加强入户道路建设,构建通村入户的基础网络,稳步解决村内道路泥泞、村民出行不便、出行不安全等问题。全面清理私搭乱建、乱堆乱放,整治残垣断壁,加强农村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三线”维护梳理工作,整治农村户外广告。因地制宜开展荒山荒地荒滩绿化,加强农田(牧场)防护林建设和修复,引导鼓励农民开展庭院和村庄绿化美化,建设村庄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实施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加强乡村风貌引导,编制村容村貌提升导则。
(十三)实施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提升行动。发挥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支撑作用,强化县城综合服务功能,推动服务重心下移、资源下沉,采取固定设施、流动服务等方式,提高农村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优先规划、持续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支持建设城乡学校共同体。多渠道增加农村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巩固提升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发展涉农职业教育,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基地,新建改扩建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加强农村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推进乡村地区继续教育发展。改革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加快补齐公共卫生服务短板,完善基层公共卫生设施。支持建设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加强乡镇卫生院发热门诊或诊室等设施条件建设,选建一批中心卫生院。持续提升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健康管理水平,推进村级医疗疾控网底建设。落实乡村医生待遇,保障合理收入,完善培养使用、养老保障等政策。完善养老助残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建立养老助残机构,建设养老助残和未成年人保护服务设施,培育区域性养老助残服务中心。发展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型养老,支持卫生院利用现有资源开展农村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推进乡村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开展县乡村公共服务一体化示范建设。
(十四)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深入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大力开展乡村振兴主题培训。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正职。充实加强乡镇工作力量。持续优化村“两委”班子特别是带头人队伍,推动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干事创业。派强用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健全常态化驻村工作机制,做到脱贫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村(社区)、乡村振兴任务重的村、党组织软弱涣散村全覆盖,推动各级党组织通过驻村工作有计划地培养锻炼干部。加大在青年农民特别是致富能手、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中发展党员力度。强化县级党委统筹和乡镇、村党组织引领,推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常态化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完善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推行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做到精准化、精细化,推动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乡村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黄赌毒、侵害农村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平安稳定。
(十五)深入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广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融入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广泛开展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推进乡村文化设施建设,建设文化礼堂、文化广场、乡村戏台、非遗传习场所等公共文化设施。深入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健全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村规民约等机制,治理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封建迷信等不良风气,推广积分制、数字化等典型做法。
三、创新乡村建设推进机制
(十六)建立专项任务责任制。按照一项任务、一个推进方案的要求,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制定专项推进方案,指导地方组织实施。各地要细化措施,强化政策的衔接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防止造成资金和资源浪费。
(十七)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按照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原则,在县一级普遍建立乡村建设相关项目库。加强项目论证,优先纳入群众需求强烈、短板突出、兼顾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改善的项目,切实提高入库项目质量。安排乡村建设项目资金,原则上须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负面清单”,防止形象工程。建立健全入库项目审核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
(十八)优化项目实施流程。对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按规定施行简易审批。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对于农民投资投劳项目,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推进建设。对于重大乡村建设项目,严格规范招投标项目范围和实施程序,不得在法律法规外,针对投资规模、工程造价、招标文件编制等设立其他审批审核程序。严格规范乡村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坚决遏制乱占耕地建房。
(十九)完善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机制。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坚持和完善“四议两公开”制度,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引导农民全程参与乡村建设,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项目谋划环节,加强农民培训和指导,组织农民议事,激发农民主动参与意愿,保障农民参与决策。在项目建设环节,鼓励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开展建设,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吸纳更多农村低收入群体就地就近就业。在项目管护环节,推行“门前三包”、受益农民认领、组建使用者协会等农民自管方式。完善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程序和方法。在乡村建设中深入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
(二十)健全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各地要以清单形式明确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建立公示制度。供水、供电、供气、环保、电信、邮政等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落实普遍服务要求,全面加强对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推行经营性、准经营性设施使用者付费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四、强化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
(二十一)加强投入保障。中央财政继续通过现有渠道积极支持乡村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将乡村建设行动作为重点积极予以支持,并向欠发达地区适当倾斜。将乡村建设作为地方政府支出的重点领域,合理安排资金投入。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部分可按规定统筹安排支持乡村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乡村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允许县级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资金推进乡村建设。
(二十二)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贷款投放,支持乡村建设。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引导机构法人、业务在县域的农信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把工作重心放在乡村振兴上。开展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量身定制乡村建设金融产品,稳妥拓宽农业农村抵质押物范围。探索银行、保险、担保、基金、企业合作模式,拓宽乡村建设融资渠道。加强涉农金融创新服务监管和风险防范。
(二十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将乡村建设纳入东西部协作帮扶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重点支持领域。扎实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大力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入乡村建设。对经营性建设项目,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切实发挥运营企业作用。
(二十四)完善集约节约用地政策。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保障乡村建设行动重点工程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优化用地审批流程,在符合经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前提下,可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重点保障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探索针对乡村建设的混合用地模式。探索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乡村建设。
(二十五)强化人才技术标准支撑。加快培育各类技术技能和服务管理人员,探索建立乡村工匠培养和管理制度,支持熟悉乡村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村庄规划设计和项目建设,统筹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护人才互通共享。鼓励支持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展乡村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分类制定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指南,编制技术导则。建立健全乡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等标准体系,完善建设、运行维护、监管、服务等标准。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强化统筹协调。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要求,推进乡村建设行动落地实施。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建立专项推进机制,协调推进重点任务。省级党委和政府要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及时解决推进乡村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县乡党委和政府要把乡村建设行动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切实担负责任,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建设任务落到实处。结合“百县千乡万村”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统筹开展乡村建设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
(二十七)实行清单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近细远粗、分步建设的原则,按年度确定建设任务,细化到县(市、区、旗)。各县(市、区、旗)按照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要求,科学制定任务清单,建立乡村建设台账。各地综合考虑乡村建设进展情况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等,科学调整下一年度任务清单。
(二十八)加强评估考核。将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情况作为乡村振兴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情况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采取第三方评估、交叉考核、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确保乡村建设项目质量和实际效果。实施乡村建设评价,查找和解决乡村建设中的短板和问题。
(二十九)强化宣传引导。深入宣传乡村建设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总结推广乡村建设好经验好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编制创作群众喜闻乐见的乡村建设题材文艺作品,增强乡村建设的社会认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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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四章 人才支撑
第五章 文化繁荣
第六章 生态保护
第七章 组织建设
第八章 城乡融合
第九章 扶持措施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村、涉农社区、农(林、牧、渔)场等。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推动与全国同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
(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五)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乡村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
第五条
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乡村振兴实行省负总责、市(州)县(市、区)乡(镇)村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工作,将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工作。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结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本地区乡村振兴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第十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一体、多规合一、功能互补的要求,推动规划改革创新,以片区(经济区)为单元编制乡村规划,推动镇乡级规划全覆盖,村级规划按需应编尽编。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生产空间,科学划分乡村经济发展片区,统筹推进农业园区建设。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生活空间,优化居民点规模和集聚形态,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和传承传统村落建筑风貌,创新住宅功能,构建便捷的乡村生活服务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生态空间,统筹推进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修复和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不同区域特点分类区推进乡村振兴;按照全省村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和搬迁撤并类的划分,分类别推进乡村振兴。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资源禀赋,发展壮大中心镇,规范发展特色小镇,增强其承载能力和人口吸引力、集聚力,赋予相应管理权,创新投融资机制和服务管理机制,实现以城带乡、镇村联动发展。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第十五条
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完善粮食加工、流通、储备体系,推广优质高产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稳定播种面积,提高粮食产量,确保粮食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安全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划定和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并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农用地科学安全利用,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加强产业基地建设,提高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培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培育四川特色品牌,加强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发展乡村产业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体系和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及农资和农产品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施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禁用限用规定,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鼓励土地经营权流转、生产托管等方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为主体,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鼓励建立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乡村资源整合机制,发展特色产业和产品。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户之间、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开展合作与联合,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健全农户生产社会化服务机制,提高农户抵御风险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让农户共享产业链增值收益。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深化农业产业技术创新,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构建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平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校(院)地科技合作,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快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示范推广;加强特色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研究利用与繁育推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知识产权助力乡村振兴,大力扶持以专利为支撑的创新经济、以商标为支撑的品牌经济和以地理标志为支撑的特色经济。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技推广体系建设,促进建立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坚持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服务融合发展,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各类主体创新推广方式,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支持适合四川实际的农机装备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促进农机农艺融合、农业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融合,促进农机服务模式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适应、机械化生产与农田建设相适应,提高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农艺社会化服务水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农业发展,强化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和综合服务,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农产品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农产品流通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特色小镇、生态康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建设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示范园。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农(林、牧、渔)场规划建设,推进国有农(林、牧、渔)场现代农业发展,鼓励国有农(林、牧、渔)场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支持基层供销社建设,强化为农服务功能,鼓励供销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融合发展,加强与农民利益联结,发挥其为农服务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第四章 人才支撑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产学研合作,培育以企业为主导的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带动和支持返乡入乡人员依托相关产业链创业发展,兴办各类经济实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返乡入乡创业支撑服务平台,开展政策、资金、法律、知识产权、财务等专业化服务,为返乡入乡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普通话推广,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参加中高等农业职业教育,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农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技能专项能力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涉农相关专业,加大农村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实施农业科研杰出人才计划和杰出青年农业科学家项目及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提高农村专业人才服务保障能力。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乡土人才培育行动,培育乡村实用技术人才和产业发展带头人及农村电商人才,扶持农业职业经理人、经纪人,培养生产能手、经营能手、能工巧匠、文化能人和非遗传承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财政投入、金融服务、用地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各类人才到乡村创业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大学生村干部和高校毕业生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建立乡村人才援助机制,引导优秀教师、医生和科技、法律、文化体育工作者到乡村服务;支持离退休人员、知识分子和工商界人士等参与乡村振兴。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统筹,持续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开展网络远程教育,提高农村基础教育质量,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采取公费师范教育等方式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提高乡村教师学历水平、整体素质和乡村教育现代化水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支持县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待遇,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乡村诊所、普及医疗卫生知识,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
第五章 文化繁荣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保护乡村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文化市场繁荣,繁荣发展乡村文化。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建设乡风文明新村,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积极作用,倡导绿色低碳、简约适度、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引导群众抵制封建迷信活动、腐朽落后文化,采取约束措施对铺张浪费、攀比炫富、高价彩礼等行为进行治理。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做好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挖掘优秀农业文化深厚内涵,加强红色文化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挖掘、传承、发展优秀农业文化,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展示和利用下列具有农耕特质、民族特色、地域特点的文化遗产:
(一)古镇、古村落、古建筑、古树名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文物古迹、农业文化遗迹等物质文化遗产;
(二)民间传说、传统音乐舞蹈、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传统医药、民俗活动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其他文化遗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传统农耕文化保护档案和数据库,对传统农耕文化进行真实、全面和系统的记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村,依托特色文化、特色产业建设村史馆,组织编纂乡镇(街道)志、村志。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县级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建设,提升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效能,加强村级综合文体服务中心建设,推动“智慧广电”网络乡村全覆盖,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渠道,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增加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文化体育下乡、戏曲进乡村、健康教育巡讲;支持农业农村农民题材文艺创作,鼓励制作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文艺作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挖掘乡村文化本土人才,培养农村文化工作队伍,实施全民阅读和全民艺术普及行动,鼓励开展节日民俗活动和民间文体活动,推动农村文化市场转型升级。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保护与开发有机结合,实施乡村历史文化展示工程,推进特色文化产业乡镇、村和文化产业群建设,打造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支持培育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产品和民间技艺项目,推动区域文化、农业、旅游、康养、教育、体育等资源融合发展,促进传统农耕文化遗产合理适度利用。
第六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推动实施重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重点加强对黄河、长江流域和重要生态区域保护修复,加强农村生态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大气、水体、土壤污染防治,建设生态美丽宜居乡村,推动乡村生态振兴。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组织设计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集和施工图,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严格禁止超面积占用宅基地;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理设施,建立行政村常态化保洁制度,实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理为主,片区处理与就近就地处理相结合的垃圾处理方式,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与农村环卫清运网络融合。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实行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农村污水处理方式和运行维护模式,推进城乡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普及不同类型的卫生厕所,推进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开展道路硬化、村绿化、照明亮化、环境净化,推动村容村貌整体提升。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加快推进种养循环一体化,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和农村清洁化能源体系,推进废旧农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置。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业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推进重金属污染耕地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落实河湖长制,推进水生态环境改善;落实林长制,推进天然林、草原和湿地资源保护修复,开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第七章 组织建设
第四十四条
全省应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治理体制,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促进乡村组织振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
第四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应当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应当配备与乡村振兴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完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考核、选拔、任用机制,落实农村基层干部相关待遇保障,推动干部队伍年轻化、专业化。
鼓励青年公职人员到乡村振兴一线锻炼,建立新进公职人员到农村开展定期服务制度。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科学设置乡镇机构,加强乡村干部培训,健全农村基层服务体系,夯实乡村治理基础。
第四十八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发挥村民在基层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弘扬公序良俗;加强法律知识人才培养培训,充分发挥其在基层依法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法治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和社会治安风险隐患信息化排查处置体系,建立完善乡村涉疫、涉诈等重点群体排查管控、精准劝阻长效机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推进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规范化建设,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农村综治中心和群防群治队伍规范化建设,深化拓展农村网格化服务管理,加强农村警务工作,推进平安四川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乡村市场秩序。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广播、食品、药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建立道德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发挥其在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
第八章 城乡融合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交通物流、客运、水利、能源、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消防和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建设、管护,促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健全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社会事业向农村覆盖,促进公共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设施等资源向农村倾斜,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便民服务体系,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支持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和综合信息平台,培育服务机构和服务类社会组织,完善服务运行机制,促进公共服务与自我服务有效衔接,增强生产生活服务功能。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完成农村各类产权确权和登记颁证;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激发农村市场活力,盘活农村闲置资源,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行居住证制度,保障进城农民各项权利,允许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鼓励农民进城务工,拓宽增收渠道,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机制。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务工农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关系,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九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加大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投入乡村振兴力度。
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建立省级统筹调剂机制,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县(市、区)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建设及成都平原的水田恢复建设。
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坚持县级主体,依法依规、有序有效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强化涉农资金监督管理,落实行业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乡村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
第六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将农业农村作为优先服务领域,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满足乡村振兴融资需求。
鼓励证券、保险、担保、基金、期货、融资租赁、信托等金融资源服务乡村振兴。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省级设立乡村振兴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及先导性支撑产业发展。鼓励市县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综合运用担保贴息、贷款分险等财金互动政策措施,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鼓励地方因地制宜组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依法完善乡村资产抵押担保权能,改进、加强乡村振兴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财政出资设立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可以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乡村产业用地保障,安排不低于当年下达或者核算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总量的百分之五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乡村振兴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督。
第六十七条
乡村振兴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动态监测评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的舆论宣传和监督。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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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三章 人才支撑
第四章 文化繁荣
第五章 生态保护
第六章 组织建设
第七章 城乡融合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四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
(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五)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
第五条 国家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坚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第七条 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繁荣发展乡村文化。
每年农历秋分日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第八条 国家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粮食安全战略,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完善粮食加工、流通、储备体系,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国家完善粮食加工、储存、运输标准,提高粮食加工出品率和利用率,推动节粮减损。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对外开放,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国家实行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分品种明确保障目标,构建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体系。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并保护高标准农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农用地科学安全利用,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第十五条 国家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育种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实施农作物和畜禽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建立并实施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培育创新主体,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的创新机制,强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创新能力,建立创新平台,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研发,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创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推动农业农村创新驱动发展。
国家健全农业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成果产权保护制度,保障对农业科技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激发农业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促进建立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创新推广方式,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设施农业、林草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装备水平,推动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信息化融合,促进机械化生产与农田建设相适应、服务模式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适应。
国家鼓励农业信息化建设,加强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和综合服务,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农村资源和生态优势,支持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和乡村物流、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的发展;引导新型经营主体通过特色化、专业化经营,合理配置生产要素,促进乡村产业深度融合;支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村创业园、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的建设;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市场建设,加强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鼓励企业获得国际通行的农产品认证,增强乡村产业竞争力。
发展乡村产业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扶持政策,加强指导服务,支持农民、返乡入乡人员在乡村创业创新,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支持农民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为本集体成员提供生产生活服务,保障成员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农(林、牧、渔)场规划建设,推进国有农(林、牧、渔)场现代农业发展,鼓励国有农(林、牧、渔)场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鼓励供销合作社加强与农民利益联结,完善市场运作机制,强化为农服务功能,发挥其为农服务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第三章 人才支撑
第二十四条 国家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统筹,持续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开展网络远程教育,提高农村基础教育质量,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采取公费师范教育等方式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提高乡村教师学历水平、整体素质和乡村教育现代化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支持县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待遇,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乡村诊所、普及医疗卫生知识,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涉农相关专业,加大农村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城市人才向乡村流动,建立健全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培养合作与交流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 文化繁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丰富农民文化体育生活,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普及科学知识,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提倡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促进男女平等,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设文明乡村。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乡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网络和服务运行机制,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视听网络和书籍报刊,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渠道,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农村农民题材文艺创作,鼓励制作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优秀农业文化深厚内涵,弘扬红色文化,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开展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御和减轻火灾、洪水、地震等灾害。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规划引导、典型示范,有计划地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农业文化展示区、文化产业特色村落,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体育产业,推动乡村地区传统工艺振兴,积极推动智慧广电乡村建设,活跃繁荣农村文化市场。
第五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四条 国家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绿化美化乡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推动种养结合、农业资源综合开发,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保护修复,开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建设农村住房应当避让灾害易发区域,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安全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农业投入品实行严格管理,对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采取禁用限用措施。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的时间和区域,并可以根据地下水超采情况,划定禁止、限制开采地下水区域。
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废旧农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严格控制河流湖库、近岸海域投饵网箱养殖。
第六章 组织建设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应当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使用、管理机制,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到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能力和水平,落实农村基层干部相关待遇保障,建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科学设置乡镇机构,加强乡村干部培训,健全农村基层服务体系,夯实乡村治理基础。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基层群团组织建设,支持、规范和引导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基层群团组织、农村社会组织团结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员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农村警务工作,推动平安乡村建设;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广播、食品、药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章 城乡融合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整体筹划城镇和乡村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县域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第五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以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第五十三条 国家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源向农村倾斜,提升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国家健全乡村便民服务体系,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支持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和综合信息平台,培育服务机构和服务类社会组织,完善服务运行机制,促进公共服务与自我服务有效衔接,增强生产生活服务功能。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支持乡村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国家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国家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第五十五条 国家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推进取得居住证的农民及其随迁家属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在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健全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和农业全产业链发展。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国家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力度。
第六十条 国家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则,构建以高质量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新型农业补贴政策体系。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
国家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营商环境,鼓励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乡村。
第六十三条 国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依法完善乡村资产抵押担保权能,改进、加强乡村振兴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
第六十四条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多渠道推动涉农企业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涉农企业利用多种方式融资;丰富农产品期货品种,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分散功能。
第六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机制,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信贷支持和其他金融服务,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
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扩大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增加对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规模,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主要为本地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支持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开展互助合作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保险机构适当增加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促进农业保险发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村产业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应当优先用于折抵乡村产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指标,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方式。
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国家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第七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督。
第七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
2020-04甘孜州防止致贫返贫监测帮扶管理暂行办法